海關稽查權利之封存詳解
海關進行稽查時,發(fā)覺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改動、毀棄賬簿、單證等有關材料的,可以暫時封...
海關進行稽查時,發(fā)覺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改動、毀棄賬簿、單證等有關材料的,可以暫時封存被稽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材料;發(fā)覺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背《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嫌疑的,可以存被稽查人的有關進出口貨物?;榻M依法暫時封存被稽查人的賬、單證等有關材料或者封存其進出口貨物時,必需經海關關長同意,并且應該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場協助盤點,雙方確認后由稽查組對標的物實行封存。海關暫時封存被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材料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而且在封存被稽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材料時不得妨害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封存通知書》及“封存清單”的應用:稽查組對標的物實行封存應加施海關專用封志并制發(fā)《封存通知書》及“封存清單”,經雙方簽名并蓋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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