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殊行政區(qū)《公司條例》第4分部(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第760條(向處長申請將公司恢復注冊)規(guī)定:
(1)公司如有以下情形,則本條實用于該公司——該公司的名稱——依據第746或747條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或依據《前身條例》第291條從登記冊剔除;及該公司已依據該條解散。曾是有關公司的董事或成員的人可向處長申請,要求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2)上述申請須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內提出。就此而言,處長收到該申請之時,即為該申請?zhí)岢鲋畷r。
(3)上述申請須隨附一項陳說,述明——申請人曾是有關公司的董事或成員;及第761(2)條指明的條件已獲符合。
(4)處長可接受上述陳說為第(4)(a)及(b)款所述事宜的充足證據。


行政方法恢復注冊的條件

以行政方法恢復注冊的公司一般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1、該公司是在仍在經營的情形下被除名解散的;
2、公司被除名時仍持有財產,現已變成無主財物歸所有,而不反對公司恢復注冊;
3、申請人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提交所有最新的文件。


香港公司恢復后,如果盤算繼續(xù)使用,就須要每年正常年審和做賬審計報稅。不使用就申請把公司關閉了,避免再有麻煩。香港公司超期年審,且被除名的話,恢復、補交的罰款比擬多,所以按正規(guī)程序辦理下來費用會比擬高的。

如果要避免香港公司被除名或受處分,那么香港政策新規(guī)也必定要器重起來并認真執(zhí)行,比如CRS實施后,稅務申報將成為檢討重點,所以年審維護和做賬審計很有必要。此外KYC、掛水牌、SCR備案等都須要按要求執(zhí)行,以確保香港公司正常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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