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有在新加坡注冊的有限責任合伙實體,除非獲得豁免
3.所有在新加坡注冊的外國公司

三、下列實體可豁免注冊實際掌握者:

1.由全資擁有的公司
2.上市公司
3.新加坡的金融機構
4.也是新加坡金融機構的外國公司
5.外國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且是新加坡金融機構的外國公司
6.在新加坡境外的國度或地域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并且須遵照管制披露要求的公司

四、所有公司必需在下列截止日期前注冊實際掌握者:

1.現有公司、外國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yè)須在2017年3月31日后60天內由公司秘書完成注冊
2.新成立的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yè)須在成立后30天內完成注冊
3.公司必需辨認其掌握者,并以向他們知道/有理由相信是掌握者/知道掌握者的身份
4.可能擁有相干資料的人士發(fā)出通知的方法來獲取掌握者的資料

五、如何籌備實際掌握者登記冊

1.您必需辨認公司的掌握者,并以向公司知道/有理由相信是掌握者/知道掌握者的身份/可能擁有相干資料的人士發(fā)出通知的方法來獲取掌握者的資料。

2.通知必需以電子或紙本情勢發(fā)送和吸收。實際掌握者的記載只能由公司實體保留,公眾不可查看。登記冊內的資料只能供公共機構用于管理或執(zhí)行其職權規(guī)模內的法律。

3.新加坡的所有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yè)都必需在提交常年報告時向ACRA申報公司登記冊的所在地。

4.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企業(yè)可以向有關單位發(fā)出通知、記載其詳情及向可能已被披露為潛在掌握者的其他單位發(fā)出進一步通知。

如果有關通知的吸收者沒有回復或是提供不準確的資料,公司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六、如何保留實際掌握者登記冊

登記冊應以電子或紙本情勢保留在申報代理或公司的注冊辦公室。當公司注冊官和公共機構如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PIB)、新加坡商業(yè)事務局(CAD)等根據任何成文法律提出要求時,公司必需提供這些記載。

A.被稱為公司的掌握者的法人實體必需滿足以下條件:

(1)保存行使(或正在行使)對公司的重大掌握與影響的權力
(2)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的股份
(3)直接或間接擁有公司25%的投票權
(4)直接或間接擁有分享公司25%以上的利潤或資本的權力
(5)直接或間接擁有委任或撤銷公司董事的權力

B.實際掌握者登記冊應包括哪些資料

(1)個人實際掌握者:

(1.1)全名和別號(如有)
(1.2)出身日期
(1.3)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1.4)成為公司的個人掌握者的日期
(1.5)不再是公司的個人掌握者的日期(如實用)

(2)公司實際掌握者:

(2.1)注冊官發(fā)出的單一實體編號(如有);
(2.2)注冊辦公地址;
(2.3)法律情勢;
(2.4)在哪個司法轄區(qū)和哪項法令下注冊;
(2.5)在司法轄區(qū)的法人實體登記冊上的名稱(如實用);
(2.6)在司法轄區(qū)的法人實體登記冊上的辨認號碼或注冊號碼(如實用);
(2.7)成為公司的公司掌握者的日期;
(2.8)或不再是公司的公司掌握者的日期(如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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