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認為公開募集或非公開募集
(1)私人開放式:存在投資規(guī)模的限制,即總資產的90%投向第9類受規(guī)管運動或進行現(xiàn)金管理。
(2)公眾開放式:依照共同基金的要求被監(jiān)管,遵照《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證監(jiān)會產品手冊》規(guī)定。
2、可認為開放或封鎖申贖
開放申贖是一般證券類投資的核心,當然,投資人可以商定基金為封鎖式運作、期限內不開放申購和/或贖回。
3、可采用單一基金或傘形架構架構
傘形架構可懂得為母子基金架構,子基金設置單獨結算賬戶,各子基金的資產、負債均彼此分隔,但通常具有共同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審計支配。傘形基金的設立仍是虛擬、非實體的,因此流程上較簡略高效。
4、子基金份額以新發(fā)行股份進行,認購和申贖方便;減資和股本分配不受《公司條例》限制
與開曼/新加坡相似,基金可認為雙層/多層股權構造,投資人認購無投票權的股票、A/B類份額面值不同(也有份額名稱為管理股份和參與股份)。香港容許新發(fā)行股份可以在OFC層面,也可在子基金層面,但開曼/新加坡通常只在子基金層面。
基金到期/終止時,由OFC向子基金回購股份,從而進行清理分配。由于二級市場投資對流動性的極高要求,離岸OFC/SPC能最大化的保證子投資單元迅速設立,后期機動申贖,保證投資效力。
SPC就是依據(jù)開曼群島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在開曼設立一個SPC情勢的豁免公司,可以針對不同的投資人發(fā)行不同的投資組合,各投資組合之間的資產及責任相互分別。
開曼投資基金可以選用的組織情勢還包含一類特別類型的開曼EC,即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egregatedPortfolioCompany,“開曼SPC”)。開曼SPC是在開曼群島于1998年5月對開曼群島《公司法》進行修訂時首次引入。依據(jù)開曼群島《公司法》的規(guī)定,任何開曼EC均可向公司的注冊官申請注冊成為開曼SPC;
同時,如開曼EC受CIMA監(jiān)管,則還需向CIMA申請一項注冊成為開曼SPC的許可。開曼SPC應在其公司名稱中標明“SPC”或“SegregatedPortfolioCompany”字樣。
一旦注冊成為開曼SPC,開曼EC即可設立并運作一個或多個獨立投資組合(“SegregatedPortfolio”或“SP”),每一SP的資產和負債在開曼法律下是相互獨立和隔離的,這意味著股東及債權人對基金財產主意權力時,只能追索到其所持股份對應的特定投資組合的資產。
由于其多種構造優(yōu)勢,SPC這種公司構造常見用于多重股本對沖基金、傘型基金和主從基金構造。
1、SPC提供設立法定“限制圍欄”以掩護在一個SPC間各個SP的資產和負債的交叉負債問題。
2、一個SP的年度官費比一個豁免公司的年度官費低50%。
3、SPC是一種開曼公司構造,與尺度豁免公司類似,對董事和股東沒有非居民限制。
4、沒有外匯管控限制。
5、SPC或其股東皆無稅務負擔。
6、SPC構造越來越多用于投資平臺,投資人可以使用不同SP持有各類資產類別(例如,房地產、知識產權、股票和股份,以及不良資產),并使得他們的投資能和同一個SPC平臺上其他SP離開管理。
SPC與OFC的差異:
1、每個投資單元/Portfolio可以聘任次管理人,也可認為主基金的管理人。
2、基金資產由公司持有,不會由托管人名義持有。
從投資人的角度顯然開曼SPC的機動性更高一些,但是也各自有著優(yōu)勢,至于選擇在哪里設立基金還是要依據(jù)投資者的實際情形來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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