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不依時繳稅后果


依據《稅務條例》第71(1)條,按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征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導的方法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后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暫繳薪俸稅或利得稅,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倘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本局得立即予以追討.屆時,稅務局局長可立即依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XII部的規(guī)定,采用法定追稅行為(包含征收附加費、發(fā)出追收稅款通知書)以追收所欠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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