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殊行政區(qū)的利得稅
利得稅,可以懂得為內(nèi)地的企業(yè)所得稅,是收入一成本之后的利潤部分盤算稅金。香港地域采用屬地原...
利得稅,可以懂得為內(nèi)地的企業(yè)所得稅,是收入一成本之后的利潤部分盤算稅金。香港地域采用屬地原則來征利得稅,也就是說只有源自香港的所得才需要在交利得稅,源自其他地方的所得不需要交稅。目前香港的利得稅實施兩級稅制,意思就是有兩個稅率,針對法團(企業(yè)),不超過200萬元港幣的利潤,利得稅率為8.25%;超過200萬元港幣的利潤,利得稅率為16.5%,并且還有相關豁免和可扣除項目。
利得稅豁免事項包含以下內(nèi)容。
①已繳付中國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②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
③儲稅券利息;
④依據(jù)《借款條例》(第61章)或《借款( )債券條例》(第64章)發(fā)行的債券所派發(fā)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jù)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jù)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
⑤從長期債務票據(jù)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潤;
⑥豁免利得稅的合資歷債務票據(jù)(2018年4月1日或之后發(fā)行)的利息、利潤或收益;
⑦就指明投資計劃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而收取或應累算該款項的人士為:
·就任何依據(jù)《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4條獲認可為集體校計劃的互惠基金、單位信托或類似的投資計劃應課利得稅的人;
·就任何互惠基金、單位信托或類似的投資計劃(如局長信納該基金、信托或計劃是真正的財產(chǎn)權疏散的投資計劃,并且符合一個在可接收的規(guī)管制度下的監(jiān)管當局的規(guī)定)應課利得稅的人。
任何人士可就以下項目標款項獲豁免繳利得稅。
①1998年6月22日或之后所累算在香港寄存于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但不包含財務機構所收取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
②2009/10課稅年度起,人民幣國債的利息和利潤。
利得稅扣除事項具體如下。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準扣除。詳情可在盤算香港分行或從屬公司的利得稅時,如總公司將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賬,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nèi)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部分。
利得稅不可扣除事項包含以下內(nèi)容。
①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發(fā)生應評稅利潤而消費的款項;
②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于改良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天性質的開支;
③依據(jù)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④非為發(fā)生應評稅利潤而占用或應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⑤依據(jù)《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雇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⑥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屬合伙經(jīng)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A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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